:《老子·天下为公》之“道与德”
来源:http://www.aaimfx.cn  日期:2019-04-10
一.道“道”分哲学意义上的道和社会形态中的道。老子所架构的“道”的哲学模型,主要见于《第1章》、《第4章》、《第14章》、《第25章》及《第42章》。1.哲学意义上的道:《第 ...

  一.道

  “道”分哲学意义上的道和社会形态中的道。老子所架构的“道”的哲学模型,主要见于《第1章》、《第4章》、《第14章:《老子·天下为公》之“道与德”》、《第25章》及《第42章》。

  1. 哲学意义上的道:

  《第25章》曰:“有物混成,先天地生。寂兮寥兮,独立不改,周行而不殆,可以为天下母。吾不知其名,字之曰‘道’,强为之名曰‘大’。”可见,“道”是老子对此“混成之物”的借称。

  为什么“道”可以作为此“混成之物”的借称呢?“道”,就是“道路”。金文从行(街道),从首,或另加止(脚),象征南来北往的人群皆聚首于此。乃十字路口,乃四通八达之交通要冲。由此可见,“道”具有两大特征:

  (1)“道”乃四方汇聚之所,犹万物投奔向往之地,正契合“有物混成,先天地生”的说法。

  (2)“道”是公共资源,并不单为谁服务,此正俗语所云“大路朝天,各走半边”,正契合“混成之物”“可以为天下母”的理念。此亦《庄子?则阳》中所言:“道者为之公”。

  然而,天下的十字路口、交通要冲多了,难道都可以当作此“混成之物”的称呼吗?老子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,指出此“道”非比寻常。其格局最大,气度也最非凡。此即《第1章》所言的:“道可道,非常道;名可名,非常名”。这就顺理成章地引入了“名”的概念,指出:只有足够广大的“道”才可作为此“混成之物”的代名词。

  那么,应该“大”到什么地步呢?《第1章》曰:“无,名天地之始;有,名万物之母”。因此,自应大到以“无”、“有”为界才是。

  所以,综上所述,“道”,实际上是老子创造的一个绝对广大的物理空间和历史空间。在这一无比广阔的背景下,万物自然“玄同”,呈现出和谐共生的状态,即“万物生”。

  因其“大”,故能以大观小,则万物没有不同;因其“大”,故可将万物尽收囊中,就如同万物投奔汇聚于此,无一遗漏;因其“大”,则万物皆可各得其“名”,各归其所,拥有充分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,世界将不致因为拥挤而纷争;因其“大”,故能广济普施,不会拘于一“格”或偏于一“隅”。

  但为什么我们不直接将此“混成之物”称作“大”呢?答案是:有提到。《第25章》曰:“吾不知其名,字之曰道,强为之名曰大”。“大”属于“名”的范畴,是对“道”的修饰和说明。而用“道”来称呼此“混成之物”,不仅生动形象,而且通俗易懂,具有无可比拟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。

  也就是说,以“道”来命名此“混成之物”,是为了便于应用和挖掘其社会属性。或者说,它是老子社会理想与哲学观念的完美的契合点,具有非凡的中介和桥梁作用。

  这里有几个名词解释:

  1)无、有:“道”以“无”、“有”为界,因此能超脱世俗的羁绊和时空的局限,具有永恒的生命力和高于一切的特性。

  “无”和“有”,分别提供了两个极限:一个无限小,一个无限大;一个代表了空间的起始,一个代表了时间的起始,从而将视野推广到了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整个“宇”、“宙”。

  《第52章》曰:“天下有始,以为天下母”,因此,“道”意味着世间万物从无到有,犹生身母亲,对世间万物皆有孕育、生养之恩。因此,在“道”的眼里,万物皆其子也,没有不同。它们都具有同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。

  同时,作为时间和空间的创造者,“道”无法不公平,无法不丰富,无法不变化,无法不周全。因此,歧视、单调、偏执、遗漏皆非“道”。也正因为“道”这种居高临下的优越性,故能“应物而不累于物”、“随时以行,应物变化”。

  2)玄同:“玄”,远也、反也,涵盖了背道而驰的两种属性。“同”,其甲骨文字形犹众人合力抬井盖也,乃殊途同归、志同道合之意。“玄同”,就是矛盾对立的双方相向而行,形成合力,犹阴阳互补、酸碱中和、正负为零,最后都被“和谐”掉了,成为一个无正无负、亦阴亦阳、非酸非碱、不垢不净的中和体。此即《第56章》所言:“塞其兑,闭其门。挫其锐,解其纷,和其光,同其尘。是谓玄同。故不可得而亲,不可得而疏;不可得而利,不可得而害;不可得而贵,不可得而贱。故为天下贵。”

  3)万物玄同:乃对立统一、生态平衡之谓也。其最高阶段即“混沌”也。就是无前无后、无左无右、无上无下、无内无外、无贵无贱、无贤无愚、无是无非,你中有我,我中有你,浑然一体,难分彼此。

  4)万物生:就是在“道”的状态下,万物能够恪守本分,各得其所、各得其利,无忧无虑,和谐不争。因为彼此尊重对方生存和发展的权利,故能共生也。此即《文子》所言的“有道则和,无道则苛”。

  这里有几个疑问:

  1)“天”、“地”属于万物的范畴吗?

  《第5章》曰:“天地不仁,以万物为刍狗;圣人不仁,以百姓为刍狗。”《第25章》曰: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”《第42章》曰:“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万物。”《第77章》曰:“天之道,损有馀而补不足;人之道,则不然,损不足以奉有馀。”可见,“天”、“地”不属于“万物”的范畴,而是高于“万物”而存在的。

  2)“无,名天地之始;有,名万物之母”中的“天地之始”当作何解?

  大致有两种理解。其一,是指“天地的开端”。就是指天地尚未诞生、混沌一气,胎藏于一粒种子时的情景。其二,是指“天地的胎儿”。就是指天地之间空无一物、正孕育一粒种子时的情景。

  我们选第二种理解。这是因为:“天”、“地”既然不属于“万物”的范畴,且是比“万物”更高的存在,“天地之始”与“万物之母”才不会有辈分上的矛盾和冲突。

  3)若“道”以“无”、“有”为边界,是否说明“道”是低于“天”、“地”的存在呢?

  上面既然已明确“天地之始”是“天地的胎儿”之意,那么“无,名天地之始;有,名万物之母”是否就说明“无”和“有”勾勒的范畴小于“天”、“地”呢?进而是否也就说明以“无”、“有”为界的“道”是低于“天”、“地”而存在的范畴呢?

  首先,应明确:“天下”并非指“天”的底下,而是指世界上、宇宙间。这从《第25章》可以看出:“有物混成,先天地生,可以为天下母。”

  第二,因此,《第52章》曰:“天下有始,以为天下母。”所谓“始”者,即《第4章》所言的“吾不知谁之子”也,即所谓“道”也,即《第25章》所言之“混成之物”也。

  第三,因此,《第52章》所言的“天下有始”、“天下母”与《第1章》所言的“无,名天地之始;有,名万物之母”中的“始”与“母”是有差异的。前者是指“宇宙”间的第一枚种子,后者是指“天地”间的第一枚种子,其物理范畴和精神境界相距甚远也。

  第四,因此,以“无”、“有”为界者,实际是“常道”也,即圣人之道也。绝非“先天地生”的那个最高范畴的“道”。而所谓的“圣人之道”(或曰“王道”),亦哲学意义上的“圣人之道”,绝非《第81章》所说:“天之道,利而不害;圣人之道,为而不争。”

  第五,因此,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:道(最高范畴的道:天下之始,天下之母)?——?天、地(天之道)?——?王(圣人之道,即所谓常道:天地之始,万物之母)(无、有)?——?万物、百姓(可道)。

  故《第25章》曰:“故道大、天大、地大、王亦大。……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”指出所谓“圣人之道”、“天之道”乃至“道”本质相同,皆一般无二也。

  第六,也就是说,《第25章》说明了以下两点:其一,既然“道大、天大、地大、王亦大”,说明除了“道”以外,天道、地道、王道(圣人之道)也都是高于“可道”而存在的。它们皆几乎可与最高范畴的那个“道”相比肩。这是从外在之“名”(大)的角度来说的。其二,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,说明固然在“人(王)”、“地”、“天”、“道”之间有高下之别,然其精神实质是相同的,皆应法“自然”也。故书中出现的所谓“天之道”、“圣人之道”与“道”之间是几乎可以划上等号的。这是从内在本质的角度来说的。

  第七,这也证明了我们前面所说的“以道来命名此混成之物,是为了便于应用和挖掘其社会属性”。因此,凡书中所言之道,基本上都是“圣人之道”(或曰“王道”)。而我们前面对“道”所下的定义,其实正是“圣人之道”的定义。然而,鉴于它们(“道”和“圣人之道”)在本质上别无二致,故书中往往将其等而视之或者说是混淆视之。

  第八,因此,以“无”、“有”为界的“常道”,即“圣人之道”,可推而广之,视作《第25章》所架构的那个最高范畴的“道”。其中,“无”和“有”的概念,当然便不再仅限定于“天”、“地”之间,而是作为“空间的起始”和“时间的起始”顺势扩展到了整个宇宙,从而也成为了对那个最高范畴的“道”的说明语。

  也就是说:“无”和“有”原本是作为“天”、“地”之间“常道”的限定语,但经过语义上的扩展,也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“有物混成,先天地生”的那个最高范畴的“道”的说明语。从而由“天地之始,万物之母”变成了“天下之始,天下之母”。同时,所谓的“常道”也便成了那个永恒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大道的代名词。

  第九,“天之道”就是“道”,“道”就是“天之道”;“圣人之道”就是“道”,“道”就是“圣人之道”。因此,我们在书中往往看到这样的实例:圣人效法“天之道”,就仿佛“天之道”便是最高范畴的那个“道”似的,例如《第7章》:“天长地久。……是以圣人……。”;“道”下直接言“万物”,就仿佛居中的“天”、“地”、“王”未曾存在一般,例如《第4章》:“道,冲而用之或不盈。渊兮,似万物之宗。”

  2. 社会形态中的“道”:

  社会形态中的“道”又叫作“道”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表现。它脱胎于我们上面所说的“哲学意义上的道”,是统治者需要遵循的一般原理和普遍规律。

  在《老子》一书中,社会形态中的“道”是这样的:

  (1)《第25章》曰:“道法自然”。关于“自然”,《第17章》曰:“功成事遂,百姓皆谓我自然。”《第51章》曰:“道之尊,德之贵,夫莫之命而常自然。”

  (2)《第37章》曰:“道常无为而无不为。”“道”,在统治者而言是“无为”、“不言”,在百姓、万物而言则是“自然”。

  “无为”,就是完全意义上的“无所作为”,即所谓的“垂拱而治”。《第17章》曰:“太上,下知有之。”正是此意。

  “无为”、“不言”的应用环境是上古理想之世。林语堂《老子的智慧?第3章》译《庄子?外篇?天地》曰:“至德的时代,不标榜尚贤人,不任用才子,而天下治。那时的君主像高处的树枝一样,默然无为。那时的百姓和林中的野鹿一般,悠然自得。他们行为端正,却不认为合乎义;彼此相爱,却不认为那是仁;待人诚实,却不认为就是忠;言行合宜,亦不觉得那是信;互相帮助,更不以为那是赐予。所以他们的行为无迹可寻,他们的行事也没有被记载下来或广为传闻。”

  《第32章》曰:“道常无名,朴。”《第37章》曰:“道常无为而无不为。”于是有人会问:“道”既然是混沌无名的状态,大家又都是其中普通的一份子,哪里会有什么君王、臣民之分?既无君王、臣民之分,又哪里会有所谓的“为”或“无为”?因此,但凡谈到“为”、“无为”、“不言”时,那都应该属于“德”的范畴吧?又如《第38章》所言:“上德不德,是以有德。”持此观点的论者或许会认为统治者的“无为”、“不言”对万物而言正是莫大的恩泽,万物皆能各得其所欲而不会“致鱼于木,沈鸟于渊”。因此,“无为”、“不言”属于“德”的范畴应该是确定无疑的。果真是这样吗?

  首先,上述论述忽略了哲学意义上的“道”与社会形态中的“道”的区别。现实社会中,当然会有君王、臣民、领导、下属之分。既然有君王,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,当然也就有“为”和“无为”之别。其次,上述论述忽略了“道”与“德”的区别。“道”是比“德”更为高级的阶段。因此,“德”所具有的优点、长处,“道”自然也会具备。也因此,上述引林语堂的译文中称上古理想之世为“至德的时代”。但这“至德的时代”已经不能称其为“德”,而是“道”了。为什么这么说呢?因为“德”有“恩泽”、“施予”意,故“德”的本身就蕴含着“为”的意思。而“道”是各行其道,互不相干。不相涉则“无为”,“无为”则无所谓“恩泽”与“施予”。所以“无为”属于“道”,而“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”及“为无为”属于“德”。

  (3)《第32章》曰:“道常无名,朴。”故万类万物生而平等,故“王”虽大,亦须“知常”,须“不自见”等等。

  (4)《第40章》曰:“反者,道之动;弱者,道之用。天下万物生于有,有生于无。”

  (5)存在于某些章节中的普遍原理或一般规律。

  3.“道”论摘抄:

  (1)《素书》曰:“道者,人之所蹈,使万物不知其所由;德者,人之所得,使万物各得其所欲。”意谓:“道”,就是圣人所遵循的,使自然界万事万物不断处在运动变化中,却不知道它们运动变化的由来。

  (2)《管子》曰:“虚无无形谓之‘道’;化育万物谓之‘德’。君臣父子,人间之事谓之‘义’;登降揖让,贵贱有等、亲疏之体谓之‘礼’;简物小未一道,杀僇禁诛谓之‘法’。”

  “道在天地之间也,其大无外,其小无内,故曰‘不远而难及’也;虚之与人世无间,唯圣人之得虚道,故曰‘并处而难得’;世人所职者精也,去欲则宣,宣则静矣,静则精,精则独立矣,独则明,明则神矣,神者至贵也,则馆不辟除(打扫干净),则贵人不舍焉,故曰‘不法则神不处’。”

  “天之道,虚其无形,虚则不屈,无形则无所位wǔ(从走从午,乃抵触意),故遍流万物而不变。”

  “德者,道之舍(舍寓)。物得以生生,知得以职道之精。故德者,得也,其谓所得以然也。以无为之谓道,舍之之谓德。故道之与德无间,故言之者无别也。”

  (3)《文子》曰:“道以无、有为体。视之不见其形,听之不闻其声,谓之幽冥。幽冥者,所以论道非道也。夫‘道’者,内视而自反。”

  “往古来今谓之宙,四方上下谓之宇,道在其中,而莫知其所。”

  “所谓‘道’者,无前无后,无左无右,万物玄同,无是无非。”

  “循性而行,谓之道;得其天性,谓之德。”

  “夫道之与德,若韦之与革。”(“韦”,熟牛皮;“革”,生牛皮)

  (4)《老子指归?上德不德篇》引庄子曰:“虚无无为,开导万物谓之道人;清静因应,无所不为谓之德人;兼爱万物,博施无穷谓之仁人;理名正实,处事之义谓之义人;谦退辞让,敬以守和谓之礼人。”

  二.德

  1.“德”的甲骨文字形从彳(街道)从直(目视标杆),会行正视直之意。单就字形而言,“道”是大家共同走的路,“德”则是“走自己的路,让别人说去吧”。由此可见,“德”是专门针对“道”提出来的,甚至在字形上都有所呼应。

  “道”突出了“同”,犹“万法归宗”;“德”则突出了“异”,犹“百花齐放”。“道”体现了集体的和谐,“德”则源于对个体的尊重。“道”与“德”在这里是对立统一、相辅相成的关系。

  2.“德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:就狭义之“德”而言,乃是万物依据自身特点,找寻自己的方向,发挥自己的个性。可以说这是“利己主义”,但也是“道”要实现的目标,是圣人要实现的目标。然而圣人之德却并非此狭义之“德”,它是“玄德”。《第65章》曰:“常知稽式,是谓玄德。玄德深矣、远矣,与物反矣,然后乃至大顺。”换言之,圣人的特立独行就表现在他是反其道而行之,是“利他主义”。此即“为而不争”(第81章)、公而忘私,此即老子对统治者的要求。因为不如此,便无法实现个人与集体、统治者与人民大众利益的和谐一致。因此,如同书中的“道”指的是“大道”而非“可道”一般,“德”指的亦是圣人之德,即所谓的“玄德”、“上德”、“孔德”。

  《素书》曰:“道者,人之所蹈,使万物不知其所由;德者,人之所得,使万物各得其所欲。”圣人所实践者,为“道”;所得者,为“德”。圣人之所得,是为了使万物各得其所欲。因此,圣人和常人的区别在于:他具有大境界、大视野、大心胸、大智慧,能胸怀天下,以兼济万民为己任。

  通观《老子》全书我们可以看出,老子对统治者的要求是“无私”、“不争”,即所谓无私奉献。即“利他主义”。然而,老子反对“利己主义”吗?看来也并非如此。《第3章》曰:“虚其心,实其腹;弱其志,强其骨”,即要维护和保障自身合理正当的权益,同时不得侵夺别人的权益。所以,老子反对的并非“自私自利”,而是反对贪得无厌和弱肉强食的无序竞争的社会状态。即使对于圣人的“利他主义”,老子认为这也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他们自身统治的需要。故《第7章》曰:“非以其无私邪?故能成其私。”所以,这样的“利他主义”本质上还是“利己主义”,只是所欲所求“深矣、远矣,与物反矣”(第65章),与小民有所不同罢了。然而在客观上却实现了让利于民,维护了公平正义,促进了国家的长治久安。

  3.“德”分“圣人之德”与“常人之德”。圣人之德即广义上的“德”,常人之德即狭义上的“德”。在《第28章》中,“常德”是指众人之德、百姓之德。是万物皆能各得其所欲。同时也是个体最终汇聚、融合在一起所必得具有的修养素质和前提条件。也就是说,如果没有了宽容理解的氛围,则整个社会无异于一盘散沙,又如何能恢复到精诚团结的最初的“道”的世界呢?

  当圣人为“谿”、为“谷”、为“式”,众生皆云集辐辏于此,一个不少,一个不拉,则万物之“常德”不亦犹圣人之德耶?就如同“常道”不亦犹圣人之道耶?

  4.“德”分修身之“私德”和为政之“公德”。

  5.“德”的定义:“德”,就是得之于“道”,是“道”在现实世界中的实践和应用,是人们对“道”的心得体悟、身体力行,同时也是人们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修养和品质。对圣人而言,它是一种悲天悯人的、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怀;对普通人而言,它是互敬互爱、团结协作的和谐氛围。对圣人而言,它是“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”,是“为无为”,是以人为干涉的不自然来求自然;对普通人而言,它是“致虚极,守静笃”(第16章),安分守己,互不侵扰,以实现万物的融洽与共生。

  如果将“道”比作“大路”,“德”就是各走各的路,互不相扰。因此,“德”就是交通规则。具体来说就是:“德”,它具有强大的内在规定性,可以使万事万物的发展变化显得合理、有序、自然。它维持着一个庞大、复杂的运行体系,精心实现着万物的共生、共荣,以及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完美和谐。它得之于“道”,是“道”在现实世界中的实践和应用。同时也是圣人在践行大道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政治品质和个人素养。

  现实世界中,毕竟在万物之间存在分别。这种分别是用“名”来加以定义和说明的。然而,往往有那么一部分人,“名亦既有”而不“知止”(第32章),处心积虑地损人利己,因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发生,使社会陷于混乱之中。比如恃强凌弱,以大欺小,以智诈愚。其原因就在于“以道观之,物无贵贱;以物观之,自贵而相贱”(庄子?秋水)。人的贪欲是无限的,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。当财富、名利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里时,就意味着将会有其他人群失去其应得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,而这是与“道生”的精神相违背的。所以,如何使既有的存在差异的万物之间能够和谐共处,各得其所并各得其利,便是一个现实的不容回避的问题。因此,就需要以公正无私的态度对社会加以治理,以宽容理解的态度来对待他人,使“道”的精神在尽量满足万物生存、发展的合理诉求的过程中得以贯彻实施,这就是“德”。故《第38章》曰:“失道而后德”。

  “德”,当作为“走自己的路”之意时,它包括以下含义:(1)不晕头晕脑地跟着别人走别人的路。此即《第71章》所言的“知不知,尚矣;不知知,病也”。(2)不欺骗、胁迫、诱导别人走自己的路。此即《第5章》所言的“天地不仁,以万物为刍狗;圣人不仁,以百姓为刍狗”。(3)坚定地走自己的路但不阻挡、霸占别人的路。此即《第16章》所言的“致虚极,守静笃”。

  三.道与德

  在《老子》一书中,正如“道”指的是“常道”、“大道”而非“可道”一样,“德”指的是“玄德”、“上德”、“孔德”或“常德”。因此,“道”与“德”的格局皆大,可并列而称,绝非兰喜并先生所言的“全”与“偏”、“整体”与“局部”的关系。“大道”是天下人的大道,圣人之“德”就是要做到充分尊重及保障天下人的自由和选择。

  那么,以圣人的一己之“德”,如何能做到面面俱到、兼容并蓄呢?《第21章》曰:“孔德之容,惟道是从”。“德”与“道”就犹如仆与主的关系,道喜则喜,道悲则悲。当然,这是拟人的说法。“道之为物,惟恍惟惚”,就仿若胸怀博大的海洋之于微细渺小的尘沙。“德”则随“道”在具体物事上的显现而变化。因为“窈兮冥兮,其中有精;其精甚真,其中有信”,故“道”严格说来,可使襟抱中的万物各具其名,是谓“随物赋形”、“应物变化”。故“孔德之容,惟道是从”其实就是指通过践行大道以顺应万物之自然、顺应万物之本来面目,“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”,从而起到犹量身定制般的效果。

  《第1章》曰:“道可道,非常道;名可名,非常名。”意谓:一己之道、一己之自由,不是天下人之道、天下人之自由;一己之权益、一己之主张,不可作为天下人之权益、天下人之主张。由此句可联想到“道”与“德”的关系如下:

  1.以“道可道,非常道”的句意去理解:(1)道:在统治者而言是“无为”;在个体而言是“自然”。(2)德:在统治者而言是“为无为”、“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”;在个体而言是“致虚极,守静笃”。

  2.以“名可名,非常名”的句意去理解:(1)道:在统治者而言是“无私”;在个体而言是“知足”。(2)德:在统治者而言是“不争”;在个体而言是“知止”。

  “道”与“德”是有高低层次之分的。《第21章》曰:“孔德之容,惟道是从。”《第23章》曰:“故从事于道者:道者,同于道;德者,同于德;失者,同于失。”《第38章》曰:“故失道而后德。”以上例句可证。

  “道”强调“生”,“德”强调“养”。《第51章》曰:“道生之,德畜之,物形之,势成之。”“生”则无先无后、生而平等;“养”则有薄有厚、亲疏有别。“生”是一视同仁,“养”是因人而异,精神实质是一致的。

  “道”是上古之世,是理想国;“德”是人间世,是现实所在。在“道”的世界里,万物玄同、混沌一体,故无贵无贱、无善无恶,万物皆依其天性生活。因此,“道”的世界里,只有“生发”的现象而无“刑杀”的现象。“德”的世界则不然。万物千差万别,各具其“名”(活动范围、利益范畴),它必得依靠个体的安分守己(致虚极,守静笃)来维持秩序的井然,必要时还须以纠正个体越轨来保障其他人的权益。《文子》曰:“循性而行谓之道,得其天性谓之德。”盖天性已失,不得不采取措施重新找回。此即《第3章》所言:“常使民无知无欲,使夫智者不敢为也。”所以,“道”是“无为”,“德”是“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”,是“为无为”,是以干涉而求自由,以不自然而求自然也。

  “无为”,在道的世界里是纯粹的无所作为。统治者“垂拱而治”,犹木雕泥塑一般,就是个摆设。是为“无”。故“不可得而亲,不可得而疏;不可得而利,不可得而害;不可得而贵,不可得而贱”(第56章)。而在“德”的世界里,因为“得之于道”,所以统治者是“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”(第2章),是“为无为”(第3章)。它不是死板教条的不作为,而是当为则为,该出手时就出手,绝不会有一点含糊,通过“抑强扶弱”来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。此即《第77章》所言:“损有馀而补不足”。

  在“道”的世界里,民风淳朴,自然随意,统治者无所作为方是正道;在“德”的世界里,世风日下、人心不古,非得以制度、意识形态等手段来保障和谐共生不可。故曰:“失道而后德”(第38章)。

  可见,“无为”与“为无为”的差别在于:“无为”是“太上,下知有之”(第17章),统治者“知常(曰明)”(第16章),能做到“没身(不殆)”(第16章),即所谓“无身”也。而“为无为”则反映了统治者具有明显的干预和治理的意识,是要作为万事万物的仲裁者、施予者和秩序的守护者。

  因此,尽管“无为”与“为无为”的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,但明显“无为”的境界要高于“为无为”。“德”有“恩泽、施予”之意,含有“为”之意,故“为无为”属于“德”的范畴也就不难理解了。

  “无私”属于“道”,“不争”属于“德”。《第7章》曰:“天地所以长且久者,以其不自生,故能长生。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,外其身而身存。非以其无私邪?故能成其私。”“无私”,就是彻底地“忘身”、“无身”,将自身与集体的命运彻底地联系在一起。而“不争”则有策略性的因素在内,还不能达到对自身完全无视的程度。因此,其境界较“无私”而言明显要低一些。《第22章》曰:“不自见,故明;不自是,故彰;不自伐,故有功;不自矜,故长。夫唯不争,故天下莫能与之争。”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谦虚退让、和气大度的姿态,但个人与他人仍有鲜明的泾渭之分,绝不像“无私”那样个人与集体是浑然一体、不可分割的状态。《第28章》:“知其雄,守其雌,为天下谿……。”《第66章》:“是以圣人欲上民,必以言下之;欲先民,必以身后之。是以圣人处上而民不重,处前而民不害。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。以其不争,故天下莫能与之争。”此皆“不争”之德。

  “知足”属于“道”的范畴;“知止”属于“德”的范畴。对个体而言,在“道”的世界里,由于地位一致,机会均等,供给充足,故万事万物没有不“知足”的。在“德”的世界里,由于各有各的社会定位和利益边界,故万物不得不相互尊重,“知止”而共荣。

  那么,“德”反对人才出众吗?不是的。它只是反对个人能力与所享有的“名利”不相符的现象,尤其反对贪占多得。对于人才出众者获得较为优厚的报酬,没有证据表明老子对此有所异议。

  “道”是“道常无名”,是混沌一体的状态,“德”又是如何实现这种状态的呢?结合《第16章》、《第28章》、《第32章》,我们可以认识到:尽管万物有别,“始制有名”,但只要万事万物都能够恪守本分不逾矩,则这些个千差万别自然也便如百川归海一般“复归于婴儿”、“复归于无极”、“复归于朴”,实现大团结与大融合。这与“道”的混沌一体又有何异呢?此即《第32章》所言的“譬道之在天下,犹川谷之于江海”。个体也必将从集体的兴盛、繁荣中获得永恒和发展。是谓“知止可以不殆”。

  《第21章》曰:“道之为物,惟恍惟惚。”“道”是让万物感到如量身定制般的舒畅,但并没有条分缕析地划分名分。名分的划定,是在“德”的世界里依“道”的原则自然而然形成的,故曰“始制有名”。因为依据“道”的原则来划分,因此必定恰如其分、合情合理。而所谓“道”的原则,即《第21章》所言之原则也。“德”就是如何使万物各得其所并各得其利也。

  李存山在《老子》一书中认为:“德”,物所得“道”者,“道”寓于万物之中的体现和作用。《管子?心术上》:“德者,道之舍(舍寓)。物得以生,生得以职道之精。故德者,得也,其谓所得以然也。以无为之谓道,舍之之谓德。故道与德无间,故言之者无别也。”……“道”具有形而上的超越性,有形之物得到了“道”就谓之“德”,或者说,“道”内在于天地万物就是“德”,“道”因“德”而体现和作用。

  这种说法没有严格区分出“道”和“德”:(1)“道”之世与“德”之世是鲜明的两个不同阶段。《第38章》曰“故失道而后德”可证。即便是“上德”,亦应是“为无为”,即以“无为”的原则去“为”,即“为”于“无为”之先;是“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”,即“为”了也如同“无为”一般,作默默的幕后推手。这完全不同于“道”之世的“垂拱而治”,彻底的“无为”(即什么也不做)。(2)凡言“德”处,皆身处“德”之世而心向“道”也。“道”是其精神内涵和实际追求。但这并不等于“道”与“德”是互为表里的关系。“失道”就是“失道”,无论怎样向道,道亦不复存在,只能称之为“德”。因为“道”是纯粹的“自然”,“德”则是以不自然求自然,是人为修正。所以曰“得之于道谓之德”——虽得之于它,但并非是它。故“道”与“德”泾渭分明也。故曰“几于道”(第8章)。“德”是对“道”的模拟和追求,但永远也达不到“道”的境界。所以,严格地说,有“道”则无“德”,有“德”则无“道”,“德”只是按照“道”的原则办事而已。

  四.“无为”与“为无为”

  在《老子》一书中,“无为”有两种表现。其一,在“道”之世,“无为”就是纯粹的放任自由、无所作为;其二,在“德”之世,所谓的“无为”则表现为“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”及“为无为”。这也就是前面我们为什么要说“无为”属于“道”,“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”及“为无为”属于“德”了。

  《第5章》曰“圣人不仁,以百姓为刍狗”,《第37章》曰“道常无为而无不为。侯王若能守之,万物将自化”,认为统治者不应自作聪明,要相信万物能解决好自己的问题。此即“道”之意义上的“无为”。

  “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”,见于《第2章》。由于“道”自处于“恶”和“不善”,是以万物皆美、皆善。故万物皆能和谐共处、相互依存,共同维系一个丰富而平衡的生态群落。那么圣人所谓的“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”是什么?无非是引导,是关怀,是服务,是要润物细无声,作默默的幕后推手。“事了拂衣去,深藏功与名”,此即圣人之“玄德”也。

  然而,假如万物“自贵而:《老子·天下为公》之“道与德”相贱”怎么办?假如社会纷乱、人心不古,若交给圣人去做又当如何?难道还能继续隐藏在幕后和风细雨么?对此,《第3章》给出了重要补充。指出:“是以圣人之治:虚其心,实其腹;弱其志,强其骨。常使民无知无欲,使夫智者不敢为也。为无为,则无不治。”旗帜鲜明地提出不仅应有所作为、积极而为,而且这个“为”是走上台面的“为”,是雷厉风行的“为”,是振聋发聩的“为”。

  “为无为”还见于《第63章》。故所谓“为无为”,是依“无为”的原则去“为”,为了“无为”而“为”,“为”于“无为”之先,“为”了便可“无为”之意。若将“为无为”的含义扩大化,即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,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,是从程度上逐渐演化递进的。

  (1)“生之畜之:生而不有,为而不恃,长而不宰,是谓玄德”(第10章)。即只起辅助作用,不起主导作用;只管奉献,不求索取。故而“功成事遂,百姓皆谓我自然”(第17章)。虽然在“为”,不亦犹“无为”耶?此即《第2章》所言:“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。”亦是《第64章》所言:“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。”

  (2)“其安易持,其未兆易谋;其脆易泮,其微易散。为之于未有,治之于未乱。”(第64章)。乃预之在先、防患于未然之意。

  (3)“化而欲作,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”(第37章)。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,对于出格儿的现象,以团结、教育为主。即所谓的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。

  (4)《第73章》曰:“勇于敢则杀,勇于不敢则活。此两者,或利或害。天之所恶,孰知其故?”《第77章》曰:“天之道,损有馀而补不足。”这是对于阶级矛盾,对于危害社会的权贵富贾,应坚决采取暴力镇压的手段重新分配财富,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。
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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